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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索引号 ] | 115002430091503985/2023-00048 | [ 发文字号 ] | |
[ 主题分类 ] | 林业 | [ 体裁分类 ] | 行政执法 |
[ 发布机构 ] | 彭水县林业局 | ||
[ 成文日期 ] | 2023-11-30 | [ 发布日期 ] | 2023-11-30 |
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
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
彭水 林罚决字〔 2023〕第 80 号
被处罚人: 张海华
经依法查明: 你于 2019年9月开始,在未办理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、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在彭水自治县龙溪乡周家坝社区3组(小地名:鱼塘坪)占用林地,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,你们占用林地(136-1号图斑)未审(核)批占用林地(重点商品林)面积是0.1811公顷,森林类别为乔木林。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。
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现场勘验照片、调查报告等证据为证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 七十四 条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
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 七十四 条第一款之规定,本机关决定对你(你单位)处以下行政处罚:
1、责令你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。
2、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,计1倍×(20元+5元)×1811平方米=45275(肆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)。
本决定书中的罚款,限你(你单位)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,十五日内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规划财务科交纳。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,向彭水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
二〇二三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
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
彭水林罚责字〔202 3 〕 80 号
张海华 :
经依法查明: 你于2019年9月开始,在未办理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、《林木采伐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在彭水自治县龙溪乡周家坝社区3组(小地名:鱼塘坪)占用林地,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现场勘测,你们占用林地(136-1号图斑)未审(核)批占用林地(重点商品林)面积是0.1811公顷,森林类别为乔木林。其行为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。
上述行为及事实 有 调查报告 、现场照片、等证据为证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七十 四 条的规定,已构成违法。
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 第七十四条 之规定 ,现责令你于 2023年 12 月 30日 前将所占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。 如未按期履行复绿义务,则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,代为履行所需费用 45275(肆万伍仟贰佰柒拾伍元整) 由违法者承担 :
(一)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,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(二)拒不补种树木,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、树木补种的标准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。
接收人:
时 间:
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林业局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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