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业政策(共5条)
日期:2023-12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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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对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实行9%的增 值税税率;对符合 条件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;对符合相 关条件的以 部分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燃料电力热力和以部分农 林剩余物 为原料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;

对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 ,免征企业所 得税;农产 品加工企业可以凭收购发票按规定抵扣增值税。

政策依据: 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《关于完善资 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21年第40号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 院令第691号 财政部、 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》(财税〔2011〕26 《关于实施农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 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)

执行期限: 暂无

责任单位: 彭水县税务局

咨询电话: 023-78812366

2.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,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 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。

政策依据: 《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》(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4号)

执行期限: 2023年12月31日

责任单位: 彭水县税务局

咨询电话: 023-78812366

3.对各种农产品进行脱水、凝固、去籽、净化、分类、 烘干、剥 皮、初烤、沤软或大批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,执行农业生 产电价的政策

政策依据: 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产品 加工业高 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》(渝府办发〔202 1〕 125号)

执行期限: 长期

责任单位: 彭水县发展改革委、电网企业

咨询电话: 023-78442227

4.执行市级政策 :实施差异化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,按照种植业、

养殖业、林业等分类分档给予保费补贴; 中央险种 :水稻、玉 米、油菜、小麦、等品种中央补贴45%、市级补贴35%、县级  补贴5%。能繁母猪、育肥猪中央补贴50%、市级补贴30%、县 级补贴5%。市级产品生猪收益市级补贴40%、县级补贴30% 水稻补充保险、玉米补充保险市级补贴50%、县级补贴30%。

地方特色产品红薯、黄精、天冬市级补贴40%、县级补贴30% 。脱贫户在中央品种和市级品种农户少承担5%的 保费。

政策依据 :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 济发展的通知》(渝府办发〔2022〕81号 市财政局《关于 印发〈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 (渝财规 2022〕 5号)

执行期限: 暂无

责任单位: 彭水县财政局

咨询电话: 023-78449580

5.全面推广重点农业产业链金融链长制 ,加大对 农产品加工业上 下游全产业链的支持力度。深入推进金融支持乡村振兴 示范基 地、 1+2+N普惠金融到村”基地建设 ,推广 1+2+N普 惠金融到村 ”线上服务平台。积极推广农业设施、生 猪等活体 畜禽抵押等动产融资模式 ,推动土地经营权 抵押贷款扩面增 ,加大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等新型涉农金融服务创新。

政策依据: 人行重庆营管部、重庆外汇管理部《关 于精准有力 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 量发展 的实施意见》(渝银发〔2023〕 15号)

执行期限: 长期

责任单位: 人行彭水县支行、彭水县农业农村委

咨询电话: 023-81566305